男妓是一项古老的职业,一直存在于历史中。尽管男妓被夫权意识笼罩下的主流社会所不齿,但是数量依然庞大,客源主要为男性同性恋和达官女贵族。
本期【罪案史录】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同性恋”和“男妓”,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男风案例说起。
一,男风
▲原刊於明朝祟幀五年(1632)的明代“三大男色经典”之《龍陽逸史》的封面(窗外的“腐女”表情是亮点)
男妓的出现,主要原因是古代的“男同”兴起的“男风”。
中国古代对同性恋的态度,基本上是宽容的。史书中从未出现过对同性恋处以极刑的观念,也没有针对同性恋的法律。(划重点,要考)在佛教、道教,甚至对性行为态度极为苛刻的儒家观念里,也没有直接对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和情感关系予以否认。
史书中对男同(男同性恋,下同)最早的记载是在殷商时期。
《尚书.商书.伊训》中,伊尹老先生忧心忡忡地列举出了一系列不良社会现象——“三风十愆”: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十愆:舞、歌、货、色、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其中的“比顽童”即指男同。由此可以推断,男同人数在当时不仅多,而且势头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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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识汝不识丁》剧照
先秦和汉代是现代耽美小说中“男同之爱”最常取材的时代,广为人知的有分桃断袖、龙阳之癖…
西汉是同志的幸福时代,从高祖刘邦到哀帝刘欣,几乎每一代天子都有男朋友,高祖有籍孺、惠帝有闳孺、文帝有邓通、景帝有周仁、武帝有韩嫣、哀帝有董贤……汉代25个皇帝,正史记载有男宠的就有10个。
魏晋六朝时期,男风从皇室蔓延至整个士大夫阶层。
《宋书·五行志》载:“自咸宁、太康(公元3世纪)以后,男风大兴,炽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咸相仿效,贵胄孤寡女眷尤甚,或是至夫妇离绝,怨旷妒忌者。”
南朝士大夫为了男朋友,可以跟老婆离婚。
至唐朝与五代期间,男色之风渐衰,宋朝开始复苏,男风开始以男妓的形式表现出来。
明朝后期,“男风”成为一大时尚。同性恋为主题的小说大量出现,影响力最广的有《宜香春质》、《龙阳逸史》和《品花宝鉴》等。
《金瓶梅》中,西门庆升官后,清河县正堂李知县送了个“面如傅粉,齿白唇红”的娈童给他,西门庆简直是爱不释手,取名为书童(古代的书童被当作性工具是众所周知的秘密)。
明代的“文坛奇葩”冯梦龙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之间不存在优劣或正常与反常的区别。 在他编著的《情史》中,专门列出“情外”,这一类中搜集了古代各种文献中记载的同性之爱。
“癫狂文人”张岱在《自为墓志铭》中,坦然地把“好娈童”列为自己平生爱好之一,字里行间透露出无比的傲娇;清代以“诗书画”三绝而闻名的“怪才”郑板桥,在《板桥自叙》中高调“出柜”。
纵观古代文学对同性关系的描写,角度和重点多以享乐和猎色为主。从某个角度反映了古代传统传统社会对于同性性行为的宽容,其根本原因,是“男同”对维系封建社会的家庭伦理构不成任何威胁:
1,大部分“非同志”的典型行为是“狎伶”,他们把男优与妓女视作同类;2,真正的“同志”,即使自知性取向,也不会排斥结婚生子;3,“娈童”的地位相当于仆人、小妾,不会破坏妻妾之分、嫡庶有别的封建婚姻制度。
同性恋遭遇最严重的打击,是在wg时期(1966-1976)。
同性恋在此时被视作是一种精神疾病,会让整个社会蒙羞。同性恋行为被定为“流氓罪”或者“扰乱社会秩序”。
1997年,《刑法》删除了流氓罪,同性恋在中国不再是一种罪行;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删除了“自我和谐型”的同性恋,同性恋在中国不再是一种病症。
但是,公众对同性恋的接纳程度依然有限。各地区都有的“扭转治疗诊所”,采用电击等手段“治疗”让同性恋变成异性恋。
二,男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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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花魁杜十娘》,取材于明代冯梦龙的《杜十娘怒沉百宝箱》,被誉为“中国古代文学史上最为杰出的短篇小说之一”
古代的男妓的名称有”兔子”、“小唱”,即“小娼”(“小手”)。明清后时期叫做“像姑”,后谐音为相公,自称“堂名中人”,男妓馆叫做“相公堂子”或“下处”。
在今天,提供有偿性服务的男性又称为午夜牛郎、MB(money boy),俗称“鸭子”,在夜店里叫做“男模”、“少爷”、“男公关”。
很多人认为“男子作娼”的起源是古代皇室贵妇的“男宠”“面首”,讲真,仅凭南朝山阴公主的30个“男宠”,女帝武则天及其女儿太平公主喜好“面首”这样的特殊案例,是无法衍生出数量庞大、历史悠久的“男娼”行业的。
古代社会中,男女不平等是不可逾越的制度。像妓院这样的“社会娱乐行业”,服务对象永远是男性。
中国古代以礼教治天下,但娼妓却是和戏子、儒生、胥吏(公务员)相似的一种平常职业,只有在极少的时期才被妖魔化,但是法律对买良为娼、逼良为娼和强奸却持否定态度的。
妓院,是赵宋朝的男人在家门口就能到达的诗和远方。而撑起妓院“半边天”的,正是男娼。
陶穀在《清异录》中描述了北宋首都汴京城里的妓院上万,男性性工作者们相当专业,都做到了“衣带渐宽终不悔”——此句在这里是说,他们从来不为自己脱衣服做不可描述之事来赚钱而后悔。
这些以男娼为主的风月场所,有专门的称谓:“蜂窠”。社会上出现了大批的男性从业者,涂脂抹粉扮作妇人,成群结队在街头闹市招揽顾客,由此还诞生了成语“狂蜂浪蝶”。
男妓太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政和间始立法,告捕男子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
这是史料记载中,男娼第一次被定义为非法行为。
男娼的黄金时代是明朝。
那是个奇怪的朝代。一方面,一方面,朝廷倡导由朱熹、程颢和程颐改造的儒学,程颐强调“饿死事小,失节(专指女性)事大”、朱熹提倡“存天理,灭人欲”。他们的学说都被大boss们赏识,并立为国规。
另一方面,上到皇帝下到隔壁老王几乎都是房中术和春药专家。内阁首相在给成化皇帝的奏折最后都要讨论一下sex技巧。
一开始,明朝是拒绝妓院的。
明太祖时官办妓院,目的很单纯、很高尚: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划重点,要考)同时明文规定:“禁文武官吏及舍人,不许入院,只容商贾出入院内”。
身为嫖客,对性别要求就不能太严格,特别是女色被禁时,就要及时转男风。
“象姑馆”应运而生,成为上流社会最流行的娱乐交际场所。
最开始象姑馆的男妓是梨园中的“男优”,比如《金瓶梅》里西门庆心爱的书童“作女妆媚客”,就是装扮成女的唱戏,让西门庆和男宾们魂不守舍,气得潘金莲COSPLAY丫鬟。
清代的“男风”到了猖狂的程度,不仅存在于皇室贵权阶层,士大夫以及庶民阶层也是相当普遍。
从《大清律例》中关于男风的律例,可以看出男性之间性行为的刑罚化取向,但是依然禁不住男风。
1.对强奸幼童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再加发附近充军”;2,在男子拒奸杀人案中,如果被奸男子非良人子弟,则不按照“男子拒奸杀人例”进行处理,而是依“斗殴杀人律绞监侯”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利于正当防卫拒奸者,所以——“下海须谨慎,一日为娼,终生被奸都活该”。3,严厉打击儒师、僧道等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
儒师和僧道都承载着伦理道德或宗教价值,属于社会中传道布道之人,律法对其赋予更高的要求。
在儒师鸡奸弟子案中,比照“本管官奸所部民妻女律加凡奸二等”处理。
4,严厉打击容留卖奸(淫)行为。
对于开设软棚容留男性卖奸者,按“窝顿流娼土妓例”,根据容留卖奸的时间长短分别处罚。同时,还采取了连坐制,提供卖奸场所的房主、邻保等人如知情不报均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规定再严苛,在“人治”的司法实践中也只是一纸空文。
由于司法官的个人偏好和士大夫阶层对男风认可的态度等多个方面原因,通过法律来控制“性”的努力失败,法律无法阻断思想和身体造反,这是历史的定律。
三. 男公关
2007年,互联网社交是新生事物,尚未普及。天涯论坛一篇“我在深圳夜场做男公关”的自传文章仍是一路飚红,至发帖到被“扎口”(禁止更新和留言回复),短短3个月时间帖子的点击率30W+,这个数据放在网络普及的今天都绝对是“热搜”、“刷屏”、“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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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鸭王》剧照
文中的主角“我”,相当直接说明了夜场的“男公关”实际上就是“男妓”。
他大约在05年入行,性交易的价格是3000块钱/次,5000块/夜。文中特别指出了当时的服务对象:只有深圳夜总会才能做(接女客人),内地是有些,可是多是接男客的,价钱也很低。
直到2019年,「不忘初心」男妓终于实现了最初的梦想:五陵年少金市东,银鞍白马度春风——做有钱女人的“面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