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5.22交通事故案原因已查明,竟是司机投资失败,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刘某驾车沿唐山街行驶至五惠路路口人行过道斑马线处时,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

刘某将多名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13时许,刘某被警方抓获。
截至目前,该案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4人当场死亡,3人被120送医抢救,1人抢救无效死亡,后有3人自行到医院治疗,现伤者情况稳定,正在进一步治疗中。
2021年5月23日警方初步查清了刘某的犯罪动机,系因投资失败,失去生活信心,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
1、刘某的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已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某的开车伤人行为,一般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本案中,从现场监控视频及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取证。

刘某在驾车过程中,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突然加速,冲闯红灯,造成多人伤亡后,继续行驶,然后追尾一辆厢式货车后,弃车逃逸。
以上种种行为,证明刘某的行为并非是过失,还是存在一定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这种情形下,刘某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
该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属于刑法中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其他危险方法”不论表现为何种行为方式,其至少应当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的现实危险。否则,难以认为该行为具有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犯罪具有同质性。
本罪中一方面“其他危险方法”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具有产生重大危害后果的高度可能性。
另一方面,“其他危险方法”本身具有紧迫性,其具有的现实危险发展成为实际损害的进程非常短暂与快速,危险事态一旦出现,便会迅速蔓延和不能轻易控制,从而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实害的发生。
本案中,刘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上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刘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闹市区的马路上,侵犯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
其次,刘某利于高速行驶的汽车,突然冲向人群。该行为具有反常规性、不可控制性,作为一个正常人谁也不会想到会面对这样突入起来的危险。
该行为同时也是高度危险的行为,对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事实上也造成了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最后,刘某主观上存在一定的犯罪故意。根据警方的调查,排除了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的嫌疑,证明其主观上是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的。
刘某作为一个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正常驾驶员,在犯罪过程中并未主动刹车,在造成人员伤亡后,没有停留在原地,赶紧拨打110和120,而是继续行驶,在追尾其他车辆,无法行驶后,又弃车逃逸。这些行为充分证明刘某是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
3、刘某将面临何种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115条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目前已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刘某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0年“河南永城玛莎拉蒂撞宝马案”中造成2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最后该案主犯谭某某在进行民事赔偿并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每一个人在生活当中,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关键是要如何处理和面对困难。本案中,刘某面对投资失败的困境,没有能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反而采取了极端的报复社会行为,真是不应该。
投资失败,最多是一个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或者就是生活会出现经济困境。但即使是这样,也不是报复社会的理由。任何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本案中,刘某如能积极面对困境,调整好心态,积极应对,一切都还有机会。但是,刘某采取的极端报复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极大伤害也彻底断送了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