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拉“订单”
学员发现被骗又遇退费难
多方**无果
不少消费者选择放弃
但也有消费者不抛弃不放弃
上****
主张“退一赔三”
结果:赢了!!!
1
消费者花3万多元报名高升本
后发现所报学校
与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自己也不符合报名条件
**主张“退一赔三”
第一个**故事的主角是北京消费者陆先生。
事情还得从3年前说起。2016年3月1日,陆先生与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教育”)签订了《学历项目服务协议》,报名西安**学院**课程,专业为应用心理学,共支付学杂费、考试费、教材费等费用3.73万元。
中和教育是什么机构?其官网显示,该公司始创于2005年,旗下包含了学**等多个知名教育品牌,拥有80多个学员接待中心,培训学员近110万人。
报名后,中和教育没有为陆先生安排过课程,陆某也没有取得学历证书。
陆先生后来从国防部官网得知,西安**学院并未与中和教育建立过任何合作关系,而且报考该学院的必须是现役军人,也就是说,他根本不具备报名资格。
今年1月,**无果的陆先生向北京市大兴区******,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判令中和教育退还其所交全部费用,并增加三倍赔偿。
2
**审理认为
原告属于教育培训合同中的消费者
中和教育行为构成欺诈
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中和教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这两个问题是这场官司的争议焦点。
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审理认为,原告陆先生向中和教育缴纳各项费用共计37300元,其目的在于成功报名西安**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并完成课程学习和考试,以取得相应的学历,进而提升自身技能水平,为以后的工作和更好的生活做准备,陆某的行为属于《消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服务”的情形,属于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消法》保护。
针对中和教育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审理认为,作为一家开办多年、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中和教育明知陆先生没有西安**学院招生授权,却与其签订协议,显属故意隐瞒事实,欺骗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今年3月25日,大兴区****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陆先生的“退一赔三”主张,判令解除双方合同,中和教育退还培训费373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11900元。
3
二审阶段
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
原告撤回了**
一审后,中和教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6月12日,陆某申请诉撤回**获**准许,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42元,均由中和教育负担。
《中国消费者报》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原被告双方在二审阶段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陆先生最终决定撤回**。至于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协议要求,不便对外透露。
4
无独有偶
另一位北京消费者
告中和教育欺诈
主张“退一赔三”获**支持
采访中,《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还得知,另外一位北京消费者也以欺诈消费者事由**了中和教育,主张“退一赔三”,最终胜诉获赔。
2017年4月9日,北京市民刘某在中和教育报名北京师范大学远程教育课程,科目为计算机技术与应用,级别为专升本,当日**支付学费5112元。
支付学费后,中和教育并未给刘某报名成功,且未曾主动联系告知其报不上名的原因,刘某也未上过课。
刘某后来联系中和教育被告知,无法在北京师范大学报名,可以为其报名北京理工大学或退费,如果退费,则需要扣减服务费、违约金。
刘某后来又得知,北京师范大学并未与中和教育建立任何合作关系。他认为中和教育存在欺诈故意,便向大兴区******,主张“退一赔三”。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北师大工作人员表示,该校从未与任何中介机构进行合作,亦未与中和教育有过合作关系。
**审理认为,刘某属于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消法》保护。 中和教育明知其没有北京师范大学招生授权,却与刘某签订协议,显属故意隐瞒事实,欺骗消费者。
**审理还认为,根据中和教育《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远程教育。中和教育作为教育培训的提供方,应当对其办学资质、招生范围尽到充分的披露义务。中和教育未尽到以上义务,致使刘某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报名教育课程的意思表示,且最终导致刘某并未在北京师范大学报名成功。
2018年5月21日,**根据《消法》判令中和教育返还刘某培训费用5112元,并按所收培训费用支付三倍赔偿金15336。
《中国消费者报》获悉,针对这一判决,中和教育未提起上诉。
5
法律人士提醒
消费者要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以便日后**之需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牛雨师曾经帮助多位消费者打赢过类似官司。6月26,他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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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果遇到被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欺骗进而导致退费难的情况,可以搜集相关证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相关规定,向****,要求判令培训机构“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