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传出:海宁一小区内,一男子倒车时未注意车尾玩耍的二岁儿子,导致孩子被压身亡。看到这个悲剧的发生,可能有很多人都会嘀咕一句:这个父亲为什么这么不小心。相信此刻这位失去爱子的父亲应该是沉浸在无尽的自责当中。
在同情之余,这个悲剧的结果也警示有车一族,不管在何时,在发动车辆之前都应该对车身周围进行安全检查,相信各位在考驾照时都有学过。其实这样的悲剧不仅海宁发生过,如安徽、广州都有发生过。
接下来,不聊案件本身,我们来聊一聊这样的案件该如何定性?是交通肇事还是其他?法律是要铁面无私给粗心的父亲判刑还是应该考虑失子痛给予免责?大家也可以下方留言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在小区里面倒车压死了人,这事儿该如何定性呢?
看到这个问题,或许有人会说,开车压死了人,那一定是交通事故,只要与车相关,就会定肇事司机交通肇事罪。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让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小程是一个开大货车的司机,他是1983年出生的,户籍所在地是安徽舒城。小程在2020年10月份的时候开了一辆大货车进入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紫宸府小区内部,此行他或许是去送货。后来小程在小区内的路上倒车,他倒车的时候没有注意看车后是否有行人,结果将车后路面上的行为张某给撞倒,张某此后死亡。
该案发生后,该地交警部门前来勘验现场,认为小程在小区内部道路倒车,未确认安全,导致小区内的行人张某死亡,小程负全部责任。2021年7月21日,该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小程提起公诉。
可能有一些朋友不太明白,小程是开车的时候撞死的人,为何不是交通肇事罪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现在很多的小区是封闭式的,不是开放的道路,所以不完全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描述的“道路”。所以如果是在封闭的小区内倒车或是开车撞死了人,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的情况较多。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要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
父亲倒车不小心压死孩子,需要判刑吗?
汉谟拉比法典里面有这样一句比较经典的话: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说的就是如果一个人侵犯了另外一个人,如果你打了别人一巴掌,那么别人也可以打你一巴掌作为惩罚;要是你夺取了他人的性命,你就要拿自己的性命来偿还。在汉谟拉比法典里,伤害与惩罚是等价的。
但是现代的法律在量刑上需要考量很多,例如自首、认罪认罚、谅解等。当然个人认为法律其实有时候也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影子,例如死刑制度,所以我们常说法律无情,法网恢恢。
海宁的这起悲剧,一个父亲刚刚因为自己的过失失去了二岁的儿子,毫无疑问他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如果这种行为是故意那就是杀人;如果不是故意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相信很多人都会关心这个问题:如果是过失,那法律还要去追究这位丧子之痛的父亲刑事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上述的规定,虽然法律考虑到情节较轻的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是需要追究过致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考量不同,最终的结果也是有差距的。
2018年3月31日,安徽芜湖一男子舒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在其自家门前空地上倒车时,不慎压死跑到车后的儿子。8月份,法院类舒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而下面这个案例却是截然不同的结果(注意下面案件的定性罪名是有区别的)
2017年1月2日,广州荔湾区一男子刘某在一花场内倒车卸货后发现女儿被压死在货车车轮下,此后该案因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起诉。2017年6月30日,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但法官认为,如果对小刘判处刑罚势必会让遭受切肤之痛的家庭雪上加霜。为帮助一个突遭变故的家庭走出阴影,重拾信心,彰显刑事法律惩教结合的目的,传导融情于法的司法人文关怀,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刘某不予刑事处罚。
上述的二起案例,一起发生在安徽,一起发发生在广州,其实案件的内容都是差不多的,都是父亲在倒车时没有注意,导致车尾的孩子被压身亡,孩子都是亲生的,也是掌中宝,这二起案件唯一的差别就是发生的地域不同导致定性不同。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二起案例的判罚都没有错,都是法官在自主考量权下,依法作出的判罚。在此,想问一句朋友们,针对此类情况,父亲驾车倒车时不慎压死了自己的孩子,法律是要铁面无私判刑还是应该同情免责呢?请在下方,说出你们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