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诱导用户消费】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
(一)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