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家生活条件逐渐变好,大家越来越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所以运动成为了大家锻炼身体的重要方式。而运动容易产生风险,特别是像篮球、羽毛球、足球、等对抗性的运动或者骑行、跑步、徒步等户体育活动,参与者受到伤害的可能性较大。
骑行运动注意防止受伤
2021年1月1日正式全国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是一部人民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规定了大家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的方方面面。其中,对于运动爱好者在运动过程中受伤如何判定责任追究具有全新的规定。
“自甘冒险”规则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运动爱好者本身、同行参加者、球场管理者等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了解《民法典》中对于运动爱好者在运动中受伤的损害赔偿条款的规定对于大家学习法律来说非常的重要。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件来学习一下。
一、基本案情
篮球运动员诉同伴和比赛赞助商案
张三应被告李四邀请参加县里面“健康杯”青年男子篮球联赛,张三作为被告蓝天公司赞助的篮球队队员参加比赛。在篮球比赛中在争抢篮板的时候右膝关节不慎受伤。经医院检查,显示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及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关节腔积液,股骨远端及胫骨近端骨髓水肿、挫伤,周围软组织肿胀。
张三诉请被告李四和蓝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费、康复费、交通费等各种因打球受伤的损失费用共计116,657元。张三的理由是其之所以去打篮球是因为李四的邀请,且作为蓝天公司赞助的球队进行比赛,所以张三在比赛中产生的损伤应当由李四和蓝天公司承担。
李四和蓝天公司并不同意张三的观点,他们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蓝天公司仅仅是该次篮球的赞助商,并非活动的组织者,也不是活动的主办方,本案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受伤,被告没有任何过错。
二是原告受伤是意外事件,原告作为篮球爱好者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风险存在,参加比赛是自甘风险,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受伤,不属于法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本案两被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篮球运动作为一项高强度和高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风险认识具有普遍性。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参加篮球运动的风险,其自愿参加篮球运动意味着接受该运动潜在的危险,属于以默示的形式表示自担风险意思,应当对行为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所以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是诉讼请求。
注:该案系一起真实案例,本文稍作化名处理,不影响相关法律对案件的适用问题。
二、该案中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
1.运动员在运动中受伤,什么时候适用“自甘冒险”规则?
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其他参加者赔偿?
3.赞助商是否属于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问题无疑是每一个运动爱好者切实需要学习掌握的法律知识,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能够切实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对自甘冒险规则的规定和理解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1.“自甘冒险”规则应该如何适用
自甘冒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简单的讲就是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自己负责。运动本身就是或多或少地存在身体受伤甚至死亡的风险。
如果被害人在参加运动之前已经能够遇见到自己参加运动会产生受到损害的风险而自愿冒险参加运动,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均没有专门的规定自甘冒险制度。而《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甘冒险制度对于鼓励全民运动具有积极意义,也减轻了一起运动的其他参加者的心理负担。
因此大家在体育运动中,特别是参加足球、篮球、羽毛球等具有一定对抗性、危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受害人对于危险和可能造成的运动受伤可以预见到,而受害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参加那么就默示的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意,受害人并非基于道德或者法律上的义务,而是自愿参加体育运动的,可以适用自甘冒险规则。
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规定,其他参加者只有对损害发生产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时候才承担责任。
在篮球运动员诉同伴和比赛赞助商一案中,篮球运动员张三虽然是应同伴李四邀请一起参加篮球赛,这在民事活动中是一种正常的邀请行为,也属于情谊行为,在比赛过程中,张三并没有故意实施对李四实施故意的人身损害行为,同样也没有对张三受伤具有重大过失,双方比赛也均是在正常的对抗下进行的,所以李四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李四在篮球比赛中严重犯规,在争抢篮板或者防守的时候使用非常规的动作,运动的动作范围明显超出一般运动员的防守动作,或者被裁判判处红牌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那么此种情况下张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赞助商是否属于活动的组织者,或者运动场的管理者,运动比赛的组织者在什么情况下对运动员的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赞助商虽然是赞助球队进行比赛,很明显并不是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球场的管理者,如果说赞助商既是赞助活动,同时也是篮球运动的组织方,赞助商为了宣传自己的公司或者产品,组织了一场体育运动,那么此时赞助商就属于组织者,应该适用组织者在体育活动中承担责任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情况虽然不适用自甘冒险规则,但是不宜扩大承担责任的范围,因为也不利于体育活动的开展。因此,法律在规定的时候明确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过错归责。也就是说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在有明显过程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四、运动爱好者应该怎么样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1.选择合适自己的运动
大家在生活物质条件不断变好的时候,都在准备进行运动,运动不仅仅能够为我们带来快乐,同时也能够带来健康。但是有运动就有风险,所以选择合适自己的运动,选择自己能够承担的风险的运动是最基本的保护自己的方式。
年龄大的人就不要选择对抗性强的篮球、足球、羽毛球运动,因为这些运动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具有风险意识的选择运动方式既是对自己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同伴的一种责任,不要因为一次运动毁了一个朋友。
2.遇到伤害后积极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运动爱好者如果是参加了对抗性强的运动,应该具有证据意识,在运动的过程中充分地发挥视频监控、证人证人等证据的收集意识,在发生人身损害后,及时地固定和收集证据对于争议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实中,纠纷往往难以解决是由于证据无法及时固定,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实对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最终无法依法维权。
3.购买体育人身意外保险,分担风险损失
大家要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通过购买运动保险能够有限地分担运动过程中的风险,一般来讲,各大保险公司的运动保险费用比较便宜,如果是对抗性运动的体育爱好者可以积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分担风险损失,这样在遇到人身伤害时,也能够得到一笔赔偿,分担自己的运动风险。当然在体育运动中注意保护自己是最重要的风险化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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