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写狗血剧情被判赔
【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写狗血剧情被判赔】据媒体报道,某公司职员徐某也在网络上写文章,并且把听说的同事一些事儿当作原型写成文章发在网上,姓氏、职业情况、家庭情况都不改!
一天,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文中写到:“一个姓项的男子为了和公司的一位谭姓经理结婚,抛妻弃子……”。该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与原告项某、谭某身份信息基本一致。现该文章已删除。
项某和谭某认为徐某写的文章有损自己的名誉,并给自己的精神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徐某却并不承认,二人将其诉至法院。
最后,法院判被告徐某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函;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赔偿原告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9000余元。
法官提醒:文学创作是公民的自由,但作者在行使文学创作自由权的同时,须注意把握分寸和明确法律边界,尤其在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时,切勿打着文学创作的幌子试图逃避对他人名誉权侵害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