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刑法专门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下面这个案子中的几名未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吗?
【案情简介】4名15岁男学生酒后给他们的朋友即同校女生张某打电话,约其出来玩。张女打车来到后,4人对其进行侵犯。男1、男2强奸得逞;男3欲强奸时因张女下身受伤出血,放弃;男4一直摁着张女的腿,尚未实施侵犯。
【法律人的事】说法:
事发后,4名被告都被判处强奸罪既遂。男3认为自己是强奸未遂,男4认为自己并未实施强奸,均表示不服。下面,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四名男中学生的行为如何定性?
1、四人均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原因是4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案发时互相配合对被害人进行侵犯,且都知道侵犯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
2、按照刑法规定,轮奸行为只要一人既遂,其余人全部属于既遂。所以,在男1、2得逞的情况下,男3、4也应认定为既遂。
二、4名被告人在量刑上有何区别?
1、被告4人虽全部属于犯罪既遂,但是在量刑上会有区别。男3、4相比男1、2在量刑上会轻,一直摁着被害人腿的男4比男3在量刑上也要轻。
2、本案被害人虽然也是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应对4名被告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具有未成年、无前科、自首、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按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
3、最后,法院判处男1和男2有期徒刑各5年,男3有期徒刑4年,男4有期徒刑3年。
【后记】我们在反思4名被告的犯罪行为时,对被害人的教育问题也需关注。本案中的女生和被告人是朋友,接到被告电话后还主动去会面。所以,加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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