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月薪总监被降职为前台】在深圳龙岗出现这样一件事情,陶某某2006年就在在公司进行工作,2019年6月,公司将陶某某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陶某某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但是陶某某对此调动表示不能接受,陶某某称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公司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
对此陶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公司表示不服,提起诉讼。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而此次对陶某某岗位挑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公司依旧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一审判决正确